离婚后,一方“藏娃”怎么办?
前天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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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探视子女为由转移、藏匿子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如何维护?此前,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首次针对离婚后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禁令。【案情简介】王先生与胡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小王,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小王2个多月时胡女士即离开了家,小王一直由王先生及其父母抚养。胡女士起诉离婚后,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王先生与胡女士离婚;小王由王先生抚养,胡女士每周探视小王一次。后胡女士以探视为由将小王接走,并将小王转移、隐藏,王先生与胡女士及其父母、亲戚多次沟通均无法得知小王下落,王先生遂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审理】汉川法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离婚期间,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王先生与胡女士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胡女士违反调解协议的约定,以探视为由将孩子接走后转移、藏匿,经王先生多次沟通,拒绝将孩子送回。胡女士的行为对王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申请人王先生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汉川法院予以支持,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胡女士抢夺、转移、藏匿婚生子小王,并将小王交由申请人王先生进行监护。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说法】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离婚后,家庭已不再完整,父母应当共同努力做到给孩子完整的爱,孩子的健康成长既需要母爱,也需要父爱,请不要抢夺、藏匿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用三个法律条文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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