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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领证不用户口本了!

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自今天(5月10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二是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三是优化婚姻登记服务
《条例》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根据《条例》,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都无需再出示户口本。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 离婚
《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 本人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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